我查到一般的债权债备时效期为两年,但因是连续供货所以其时效不能从2001年起算,我现在还拥有该债权,可以起诉,不知道是否正确?如果我要打这场官司,其证据是否充分?还需要什么材料?
更新时间:2005-05-28 16:16:34
问题描述:
我父亲所在的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后又重组,将其总厂下设置的各车间指定租赁给本厂部分员工经营。我父亲于2001年租赁了其工修分厂,期间每月交给总厂16000元费用。租赁期约一年半后结束。企业于2003年再次破产。2001-2003年期间,我父亲以工修分厂的名字与一单位发生业务关系,连续供货给该单位,当时该单位负责人说到最后一起付款。因出于朋友的关系,一直未向其催付。我父亲于2005年4月底向其催要货款,该负责人以你厂已破产,我不需要付你钱为理由拒绝支付。证明材料只有:1、总厂将各分厂租赁给个人时开会决定所下的文(复印件);2、当时的出库单及送料单,签收人为对方单位的接收人,无该负责人签字,并且出库单上只有名称及数量,无单价。出库单的名头为工修分厂,而不是我父亲的姓名。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