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是,因为公司推迟了5天才找其续签合同,中间双方又谈判协商了5天,直至1月10日才明确与其不再续签合同,是否因推迟10天又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赔偿1年1个月经济赔偿金给他(即按服务年限
更新时间:2007-01-18 16:09:00
问题描述:
我是虎门一外商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我公司有一老员工(98年4月16日入厂)平时工作消极怠工,且不服从管理,公司与其一年一签的合同与2007年1月1日到期,公司1月5日找其续签合同,但他又提出要按实际工资签(他本人实际工资为日薪100元),考虑到公司工资的保密性,其它同时到期员工都以最低工资690续签的,但他坚持要以实际工资签订,并说对公司不信任.其间公司副总与总经理先后与其谈话,最后未能达成一致,于是1月10日公司决定与其不再续签合同.因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不续签,并赔偿1个月代通知金,结算1月份的十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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