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员工离职的行为是否成立?2、如果成立公司是否有义务为其交纳社保?能否要回代交的社保?3、如果不成立,公司下一步应该怎么办?4、公司是否有不妥的地方?有何该完善的?
更新时间:2007-09-17 14:52:13
问题描述:
公司的一名员工于2006年4月份提出辞职向总经理递交了辞职报告,与公司在办理辞职手续的过程中发生不快,导致离职手续半途而废,该员工也再没到公司上班,在离开前双方口头协议,该员工的社会保险在本人尚未找到新工作单位前由公司代其交纳(公司部分/个人部分),找到新单位后转走并归还公司为其交纳的社保,该员工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当今天催其前来办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该员工竟然说:\\\\\\\"公司未和我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公司应该为我交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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