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该私人企业公司所签的第二份合同是否有效?2、该私人企业是否违反了劳动法?3、我是否可以在不支付违约金3万元的情况下,解除与该企业公司的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7-07-23 12:51:4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现在在一私人企业工作,情况如下:
1、我与该私人企业公司于去年的9月1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职位为副总经理,年薪为15万元,每月领取1万元的工资(12个月合计:12万元),剩余的3万元根据全年的年终考核发放,合同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若我违约,要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给该私人企业公司,当我进到该公司上班半个月,该私人企业公司的老板要我重新签合同,职位为副经理,年薪为15万元,每月领取6000元的工资(12个月合计:7.2万元),剩余的7.8万元根据全年的年终考核发放,合同期限到2008年12月31日,若我违约,要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给该私人企业公司,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又与该企业公司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2、在上班期间,除正常上班8个小时外,每天加班达4个小时,有时甚至达6个小时,且半个月才有一天休假,
若不加班,将遭到企业公司老板的辱骂;
3、发放工资也不按时,今年5月、6月份的工资至今仍未
发放;
4、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都未说明品质问题要罚款,但该私人企业公司于今年4月份扣了我工资2000元,已占我工资的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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