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士属于患病高危人群,医院是否负有责任;2、医院是否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或以此为理由不与我续签;3、我治疗期间因没有工作,医院是否可以停发我的工资;4、被感染了乙肝之后,很多人都避而远之,自己也
更新时间:2006-10-18 21:37:26
问题描述:
我是一所部队医院的聘用护士,从1998年5月份就在这里工作,今年8月份因护士再注册需要体检,在这次体检中查出我被感染了乙肝,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被针头刺伤手时有发生,在05年7月份因身体不适,自己在这所医院检查时乙肝当时全部为阴性,没有保护性抗体,身体健康,一切正常。工作八年中,医院从未对我们进行每年体检,也从未对我们接种过疫苗,科室住院病人,即使检查出有乙肝患者化验结果只保留在医生的病例夹里,也从未通知过我们,病人床头和护理站更没有任何标识;我们与医院去年签了一份合同,只有院方一份,我们护士手中没有,我记得当时合同中有一条好像是,如果因病三个月不能参加工作,院方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只是携带者,肝功正常,病毒DNA复制为阴性,不具有传染性,可是现在护士长没有任何表示,我已经在家休息了快两个月了,我现在精神压力非常大,不敢与其它人来往,希望你能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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