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1、我签的这合同合法吗?2、合同中,所谓的“见习期”属不属于欺骗行为?3、我工作已经二个多月,如果我现在辞职的话要交违约金吗?
更新时间:2006-09-23 21:32:11
问题描述:
我今年从**大学毕业,签约的单位是**,总部设在
杭州市。2006年7月10日在杭州市报告5天后,我才知道我被分配到**,该分局在**电站。在到分局报到之间,工程局人力资源部让我签了
合同,服务年限5年(从2006年7月10日至2011年9月10日),其中见习期1年(从2006年7月10日到2007年9月10日)。刚到分局不久,由于我体质差,适应不了这里的环境,我就向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打了电话,问她见习期是不是就是试用期,如果现在提出辞职,如何办理相关手续。该负责人回答的是:我们局没有试用期,见习期不等同于试用期,如果现在辞职就按违约处理,并交付五年的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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