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在试用期内可否因为其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非工作能力所致,态度问题)调整其薪金?2、如果她举证材料中包含她自己制作的考勤(加盖公章,但公章在她手里),要求我们按照考勤按照合同约定的12000月支
更新时间:2006-09-19 21:34:48
问题描述:
我公司于2006年6月1日起雇用了一员工,任行政总监,月薪12000/月,试用期3个月。该员工工作开始后,经常以各种理由请假或不上班,并且对于份内的工作(行政管理等各方面)完全没有进行,两个月后(7月31号)离职,并带走了公司的公章(现无法证明),公司发给工资1500元。后该员工强调其他原因,公司又补发500元,共计2000元整(有凭证),但公章依然未归还。 现该员工于9月14日提出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其两个月工资共计24000元。 该员工在职期间,作为行政总监,公司所有员工的打卡记录都没有,已经算失职,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企业效益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薪金,加上该员工缺勤时间太多,所以公司只发给她2000元作为工资。但是,考虑到她拿了公司的公章,她完全可以自己做出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全勤考勤记录,然后要求本公司按照该考勤记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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