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内容向公司索取没月2000元奖金?第一个月,我基本能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但没有证据;第二个月开始,因长期在外地出差无法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目标。2、按公司管理条例,出差补贴为
更新时间:2006-06-06 10:06:48
问题描述:
2006年2月6日,本人与广州某广告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合同没有送劳动部门鉴证),合同期限为5年,月待遇老板曾口头承诺为试用期3500元/月,试用期后为3800元/月,但签合同时,老板说为怕其他人对我的工资问题有看法,因此签为试用期为1500员/月,试用期后为1800元/月,并在合同注明如我每月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目标则每月领取2000元的绩效工资,合同同时约定双方如有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的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因我在之前向公司老板借款2万元,老板在合同中注明该笔借款于两年内在奖金中扣除,因而我也就没有再过问将金的事,3月份领工资时,本人所领取工资为1500元/月,本人因感觉工资比以前低,而且老板每月扣除本人2000元(在合同上没有说明每月扣除多少,只说明“乙方应于两年内在浮动工资即奖金或提成中归还”),而老板又特地要求本人必须在公司附近租房子(五羊新城),剩下1500元无法支持目前生活,因而与老板有过争执,也流露过要离职的念头,但没有提出辞职要求(本人在一张纸上写过本人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并说明因该理由本人必须离开,给老板见到过,老板见后表示不同意我离职)。 2006年6月1日,老板口头通知我离职。事情经过大致为:2006年3月18日起,我受老板的派遣至外地出差,至2006年5月28日回广州,中间有回过两次广州.在外地出差期间,公司外地项目曾出现物资被盗事件,但在外地项目中,公司指定了总指挥,我的工作为配合总指挥工作,听从总指挥安排,且外地项目聘有工人看守(本人住宿地方离物资丢失地方约1公里多),失窃后已报当地公安机关但未有结果,回广州后,老板借口本人出差期间有借支情况拖延发放本人工资时间(借支为应付外地项目开支,且回广州后马上将单据整理好交至老板审批),为此我与老板产生冲突。于2006年6月1日,老板口头通知我离职,离职时,老板已“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因乙方工作态度不认真或不按工作流程执行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百分之七十”的理由,以外地项目丢失物质为借口,拒绝发放本人出差补贴,且5月份工资没有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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