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公司以低价收购我们的股份,当时所得已是税后的实得,现要我们再交纳税,使我们的损失更大,我们现在又失去选择卖和留股的权力,责任在公司方,我们该如何应对公司的起诉,,(我们的理由成立吗?)
更新时间:2006-09-20 16:19:37
问题描述:
首先感谢谭律师的帮助,我们是一家股份公司的职工和股东,今年一月,公司改制宣布以原价百分之20的价格收购职工股,当时并无说明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交易协议书也没注明此项。时隔半年,税局追查,公司硬要我们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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