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案件的全部经过,本人为被告,我现在可以提供的证据是以前的两个合伙人可以证明他们收了我的转让费,还有就是以前的营业员愿意证明原告已经参与了经营管理,您看我能不能胜诉?该不该归还他的投资款?我还需要
更新时间:2006-08-11 10:16:54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 本人在前年3月和两个朋友合伙经营了一家服装店,在去年12月,此案的原告要求与我一起出资获得我和两个朋友正在经营的服装店的经营权,由于当时两个朋友也有退出的意思,我就答应了,同两个朋友商议后,他们愿意以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经营权,其中一人拿走30000,另一人拿走25000,我因为继续经营,得到5000元,剩余的货品以12000元的价格留给我们,我个人又要求再进20000元的货品,作为店内的需要,这样两人的总投资就是92000元,我和原告各承担46000元,我和原告商议后,原告也同意了,原告给了我46000元,我打了收条,将钱付给了以前的两个朋友。我和原告就签了协议,协议上说明的是两个人各投资46000元合作经营,但是协议上没有说明这些钱的具体去向,只是两个人口头认可了这些钱的去向(但是没有证人和书面证据证明原告同意支付这些费用),而且给厂家汇款的时候,还是我和原告两个人一起去的。但是到了今年5月,由于生意实在不好,大家都没有分到钱,原告也不想继续投资,就把店关了,大家也是口头同意的。都没有留下书面的凭证,现在原告起诉我,起诉的理由是我没有按照协议将投资款投资到位,收了他的钱以后更不提合作的事宜,他要求我归还他的投资款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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