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您的回答。在银行交接款时没有提出现金,所以我在一审时承认我存的35万就是黄取的35万,而且小张当庭证实了这一事实。据说打官司凭证据,我的证据就是自己的陈述,再加上林出庭作证。您说我上诉能赢吗?
更新时间:2004-07-03 20:37:34
问题描述:
我叫刘胜,是一个经销煤炭的个体户。去年2月客户林平要煤500吨,发往长沙。我2月20日发的,货款18万他没付。3月2日他派业务员小张在银行给了我50万。除支付那18万外,其余的要煤发往大连。我随后分三次发往大连800吨煤,煤款27万。期间给他退了5万。50万是这样交接的:黄功要林平给他发煤,林平让黄功将50万直接给我,黄功在银行填储蓄取款单取款50万元,我填储蓄存款单存款50万元,银行没有提取现金就这样直接办理。我就地写了一张收条交给了小张,上写:收到林平50万元。小张代林平写了一张收条,上写:收到黄功50万元。这么做的意思是我对林平,林平对黄功。当时我和黄功不认识。我给林平退的5万,林平叫我给黄功,黄功给我写了收条。大连那800吨煤就是发给黄功的,因林平用黄功的50万还了欠我的18万,黄功向他追要,他用一部汽车抵了这笔款,黄功写了字据为证。事后黄功觉得一部旧车顶了18万,自己吃亏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我返还货款18万,我没想到会败诉。法院判决依据三个:1、银行证明:黄功于2002年3月2日取款50万元整,刘胜于2002年3月2日存款50万元整。2、黄功收到发往大连的800吨煤的铁路大票。3、五万元退款证据我准备上诉,请问我能胜诉吗?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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