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想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之条款,解除与B员工的劳动关系,A公司是否违法?2、B员工这种先兆性流产,是否够得上大病?3、A公司在此情况下,调整B员工工作
更新时间:2006-06-21 11:35:11
问题描述:
A公司有的B员工(女;已婚尚未生育)。B因先兆性流产请假。从初次请假一直持续休假至今(中途均持医院建议休息的诊断证明请假)。A公司相关制度中关于病假有如下规定:“病假必须有病假证明,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5天。如遇大病须有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病假证明而确定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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