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所谓房屋使用权,是否含有该协议所说的转买权、继承权、使用权、维护管理权?二、如果换校长后要我们加钱(因为这房物确实不止这个价,最低也值55000元),这经过司法公正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益?谢谢
更新时间:2006-05-30 15:32:57
问题描述:
我们学校在2003年新建了一栋单元楼,当时校长说只要交32000元(借资),便可以享有居住权,而且孩子也可以继续居住,直到你不愿意居住了,退房给学校,学校退还32000元钱。可是今年校长说学校差钱,要我们再交10000元买断房屋使用权,签订协议到司法所公正。因为是公房,办不到房产所有权证。该协议说有转买权、继承权、使用权、维护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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