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是,这样的加班加点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加班时间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
更新时间:2006-04-04 22:52:50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新加坡合资企业的员工.该企业是一家经营精密模具的实体厂.我担任设计科的模具设计员.我的困扰是加班问题.当初我和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写明做五休二.但现在,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理由,基本每天都要求加班加点.现在设计科人员,每天都必须加班到晚上8点半后才可离开,8点半前离开者即从工资中扣除午餐费.每个星期六都要求来加班,若未来加班还得向上司请示批准.若星期六有事未能来加班,则必须星期天补加班.有时,甚至周六周日全无休息.而且这一年工作下来,每周如此,公司从无安排调休或者补休.若想按时下班,则会被领导批评.这样的加班即使给我微薄的加班费,也不能弥补我精神上的压力和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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