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请求在单位工作期间的01-05年间的三险未办理的经济补偿;2他认为集团是单方接触合同请求继续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请问他的2个请求是否成立,同时,请问仲裁机构接受此仲裁时效已经超过的仲裁我方是否应该
更新时间:2006-03-02 16:04:55
问题描述:
一名男工作人员,与我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于05年9月1日到期,因其工作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由其所在部门打报告将其返回至集团人力资源部,于是集团从05年9月19日起对其实行待岗管理,就是说第一个月是100%工资,第二个月是50%工资,第三个月是30%,于是与05.12.19日起没有薪水了,因没有接收部门,他迟迟未来办理手续,于06年2月27日来集团办理了部分手续,集团于06.3.1收到劳动仲裁厅的仲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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