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应该在2005年910月间就支付业务提成,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我现在才提出仲裁,对方如果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我应该如何申辩2,为什么仲裁时效应当从收到退工单之日起算,而不是合同到期之日(即2
更新时间:2006-02-23 13:13:15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的解答。还有一些问题烦请指点,以便于在仲裁过程中为自己申辩,主要我想知道有关的法律依据。万分感谢!(以下是我上次所提问题的经过:我在闵行区一家公司上班,劳动合同期限2004-1-1至2005-12-31,合同约定底薪+业务提成,底薪按照每年13个月发放。1,2005年底公司拒绝支付2005年第13个月薪水 2,有几笔业务提成以客户没有付清合同货款为由拒绝支 付(其中一单业务客户已经付清货款)3,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出让我离职,但口头通知我从2006年1月起降低底薪。目前我仍在该公司上班,近几天准备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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