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咨询,解惑!
更新时间:2009-06-06 15:29:34
问题描述:
委单位为副部级单位,我们为下级设计单位。单位05年11月改制为企业,改制后单位把正式工以前应该交的五险一金补齐。从2007年1月至今没签劳动合同,现8月16日采用劳务外包形式(一个不知道单位性质、地址的公司)与我们签订2007年1月至9月劳动合同。单位把员工分为三类:正式工、聘用工和短期用工。我们属于短期用工(但都有7-10年以上的连续工作事实)
1、我能提出与正式工同样的标准,以正式工标准提出补办应交的社会保障吗?能以劳动法中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下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要求吗?
2、对正式工有的福利(降温补助、高温补助、车贴、劳保用品等)我们能申请补发吗?
3、对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能提出那些合理的补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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