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究竟这个是怎么算的呢?我想咨询下,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或是法律。公司甚至说现在在我23号辞职的情况下,我还要赔几天工资给公司!现在我想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公司的人说,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规定的话,解释权
更新时间:2006-02-14 21:02:34
问题描述:
我在武汉,在04年6月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2年的合同,由于个人原因,我到B公司去面试。在06年1月的时候,我将我的年休以及出差的补休算在一起,根据公司已有的规定开始补休,并提出辞职。由于我违约,和人力资源协商将1月份的工资作为违约金进行抵扣。A公司放假时间是1月26号,所以我的补休时间也是到26号,我在1月23号在公司办理完相关的手续,同时人力资源出具了一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合同书,时间是1月23号。在26号,公司有消息说,25号在岗的员工都有2006年的红包(这里公司没有说是05年的年终奖),我查了我的工资卡,发现没有,于是询问公司,公司的人力资源说因为我23号办理完了手续,所以没有我的。但是,我在公司的考勤上是到26号的,而且财务扣除我的违约金也是扣除的1月份整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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