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的责任如何划分,公司要我赔偿损失合理吗?有没有个最高限额呢?因事件又没有解决,事发已前因不能按公司规定去办理担保手续,我早已写了辞职申请,事发后公司也不让我辞职,也不给我发工资,天天呆在公司,,
更新时间:2004-07-02 17:52:18
问题描述:
是武汉派到江西省一分公司的财务经理 ,我公司在黄梅县设有一个地区经理,2004年4月6日地区经理从公司申请发一批约13万元的货,公司在货运单上写的收货人是我本人(平常的收货都是地区经理做的事件,因我们分公司经理安排我去接货,我才去接货的),2004年4月13日 我前往黄梅收货,但在货运单上注明要凭客户公章和我的身份证来提货的要求,所以我就要我们的地区地理去联系客户收货,但客户那时在县里开会,所以当天未能提货。2004年4月14日 ,我们去客户那里要客户拿公章来提货,客户业务较忙也是没能拿出公章,但因 收货人是我本人,我就在货运单上写了我的身份证号和签了名,但是没有提货。因要公章来提货,我就先让地区经理写了个收条,证明他收到我这批货,然后要他找公章来提货,因为业务还要他去负责,我就拿着收条回了南昌。2004年4月15日地区经理拿了个假的公章把货给提走,现在又联系不到他本人。现在公安局也找不到该人后, 提出要相关人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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