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问:乙是否可能行使撤销权?
更新时间:2022-11-26 17:28:46
问题描述:
2021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
借款合同,约定甲
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21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
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
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2021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100万元出卖给了庚,并
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
房屋买卖合同一事,约定分三次,三个月付清全部房款。2
021年3月10日,庚支付了40万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0日出国
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即7月10日交付房屋,5月10日前甲书面
催促庚方还款,但庚方未付。5月20日甲要求庚方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价
款60万。2021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庚。
问:乙是否可能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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