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据律师阅卷及当事人本人已接的起诉书上表明,并无新的证据。2.当事人事发时工作单位是原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时任证券部长.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其身份不符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尽管前次省高法终
更新时间:2006-01-19 15:12:51
问题描述:
**于2001年2月以贪污、
挪用公款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5月判处当事人犯贪污和挪用公款罪,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一审判决
证据不足,撤销对挪用罪处分,不构成犯罪而作出终审判决。案结后,当地检察院不服,以抗诉为由,一直拒不履行解除扣押、冻结当事人夫妻合法财物的义务,历经四年半后,又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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