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对原单位人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05-05-22 06:36:01
问题描述:
[size=3]我爱人从70年开始就在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属于原固定工,直到1995年12月18日,公司签订了一份10年的合同,到2005年12月31日到期,2005年5月北京市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在2004年7月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只有一份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和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共2页,内容载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对劳动合同的企业名称进行相应变更。我爱人属于特殊工种,劳动局规定可以55退休,到2005年10月止已经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为35年。
八部委签署了一份859号文件及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问题,本企业并没有向员工进行宣传此文件。不知国家或北京市还有什么具体的文件,对我爱人这种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说明,企业应不应该在当时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与新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还有就是企业是否无权终止劳动合同或可以有其他的办法让我的爱人继续在本企业工作下去,直到顺利退休[/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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