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若安排我到异地工作,这是不是属于合同地点变更(在签订的合同当中,并未写明工作地点,但是我本人7年来一直在深圳工作)第二:若属于合同地点变更,公司以上做法是否违法?法律依据又是什么?我应当如何维护
更新时间:2005-12-26 11:53:41
问题描述:
我所在公司为一家国营施工企业,近年来从事房地产.于今年11月左右在安徽淮南市投资一个项目,时间大约为6年,本人原一直在本单位从事房地产报建及档案管理工作,公司领导要求本人前往此地工作,但是由于此项目在异地,我本人有一个刚上小学的孩子,无人照顾,为此本人拒绝前往,公司为此要求我不能在留在本公司.处理办法是一由于本人不服从工作安排,要给我处分,并且由于我的合同未到期,故让我待岗,并且每日需到公司报到并只给每月300元左右生活费,直到合同期满时解除舍同,另外,如果我主动辞职,则公司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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