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提出辞职申请后,便生病了,故公司提出我必须支付三个月的薪水做为赔偿金。我拒绝。故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问庞律师,违约金的设定是不是有效?因为我在试用期间与正式录用期间末得到公司的特殊培训或是出
更新时间:2005-12-08 11:09:15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经学校推荐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试用后签定了一分劳动合同。合同上规定如双方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将按我三个月的薪水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对方。而合同的条款与其公司的《员工手册》相互矛盾,《手册》中规定如需解除合同则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即可。合同签定的时候只签定了一分,并没有一式两分,所以我的手上并没有劳动合同。不知这分合同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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