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支付竞业避止的补偿金,却要求两年内不得从事原来的职业,请问这样的协议法律的有效性多高?2.目前在其他城市有家待遇很好的同行业公司要我从事与以前职业相关的职业,我不知道这样是否会违反协议?虽然目前
更新时间:2005-11-10 09:47:34
问题描述:
我在从前公司离职的时候签定了一份类似竞业避止的协议,除了不能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其他人外,并且很重要的一条是:“在离开***公司后的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及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内工作(包括专职、兼职或顾问)。”我在该公司从事的是研发工作,当时在签定协议的时候我问了当时的人力资源经理:“在每个研发人员离职时都需要签定此协议,为何以前同部门同事在离开后仍然到了同行业的公司?”该经理回答:“只要不出问题就不管,一出问题可就小心了。”我估计这个“问题”应该是指影响了公司的竞争地位。为何既然签定了,又允许大家违反?而且事实上,如此严厉的2年期限,该公司并不为签定协议的员工支付任何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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