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赔礼道歉,当天以殴打他人的理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是否合适
更新时间:2021-11-20 19:43:26
问题描述:
我骑电动车,在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场与另外一个骑电动车的人发生交通纠纷,对方违规行车导致我摔倒;对方不赔礼道歉,还不断挑衅和抵赖;我跟对方发生口角,在等警察来处理的时候,对方不断挑衅辱骂我,对方从后面追上来,拦截、拉扯、推搡我,我多次警告对方不要碰我,但是对方在我警告之后,继续骚扰拉扯我,我忍无可忍,打了对方几拳,事情过了一个多月,11月10日,我接到派出所的电话通知,让我去派出所进行调解,对方向我要赔偿8000元(其中只有2980元有票据),我认为事情是对方引起的,而且在整个过程中是对方一直在挑衅,寻衅滋事,我是做自我保护才打了对方,于是拒绝了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在调解过程中,我认为不公正,警察一直强调是我的责任,反而对对方的行为找各种借口,弱化他的责任(基本上就认为对方没错),调解失败。11日上午我在派出所做讯问笔录,然后被办案警察直接扣了(现场传唤),直接就把我拷起来,当天以殴打他人的理由(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我进行拘留5日的处罚。想请教大家,派出所对我的处罚是否合适,是否存在过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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