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是否属于违法?
更新时间:2021-10-23 16:56:10
问题描述: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请问:
1. 本法规中的隐瞒、欺诈具体是指哪些行为?或者说哪些类型的行为属于隐瞒、欺诈?是否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或法律文书可以参考?
2. 如果行使了本条文中前半句所说的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但是未达到交易的后果,是否属于违法?
3. 《行政处罚法》规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免予处罚,这个未造成危害结果如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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