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违反合同(合同期限2003.09.072011.09.06)为由向我追究违约责任97757.7元(未履行月数74个月)。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为每月95元,前六个月平均工资可否以此计算?请问:公司
更新时间:2005-10-09 07:12:15
问题描述:
我曾在城阳区一家民营企业工作。2003年9月份与公司签订了8年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前六个月平均工资x未履行合同月数x90%的违约金(如提前30日提出辞职,则违约金系数为30%)。2004年5月份我提出辞职,部门经理、相关部门领导、分公司总经理都签字通过,但总公司及人事部门不同意,拒不给办理离职手续,于是我在离开公司半个月后又重新上班。一年后,公司未有起色。2005年7月24日,我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公司于2005年9月27日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我支付违约金额97757.7元。公司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问题:1、劳动合同签订后未发给个人,全部押在公司,我们曾口头要过合同,但公司以交保险等需要用为由未给我们。签完合同将近两年了,我们仍未拿到合同,公司存在逃避责任的嫌疑,可以任意辞退员工(因为员工没有合同)。2、合同约定为5天工作制,但实际执行的是6天,星期天也偶尔加班,从未发过加班工资。3、最近几个月公司经常拖欠我们的工资。4、个人通过公司统一办理的助理工程师证书(自费),一直被公司无故扣押。5、我手中有工资存折、部分工资条、项目工资表,可以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现象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时间执行。6、注:拖欠的工资已补发,但仍扣留我7月份(6月21日~7月20日)的工资。7、律师,我是张**的朋友,他推荐我向你咨询一下,我觉得电话里可能说不太清楚,就发邮件说明一下。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