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有权利以此理由辞退我吗?需要什么证据支持公司的观点?2、如果我不服此理由,要提出劳动仲裁,上面提到的证明如何开具会对我有利?3、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吗?4、我是否应该在9月12日起不再去公司
更新时间:2005-09-09 21:18:55
问题描述:
上海本地人。我于2005年5月30日跳槽进入某公司开始工作,offer上面注明为销售助理,试用期3个月,工资3500RMB;转正后4000RMB。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任何入职手续以及社保金缴纳。直至2005年9月5日,我与公司达成一致,担任公司客户经理一职,基本工资4000RMB,并且在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5年5月30日~2006年5月29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在2005年9月9日老板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公司认为我不适合公司(4天期间集团派审计员来我公司审计,我说了一些对老板的意见)。对于我的工作并没有提出任何失职的事例。并告诉我,从9月12日起我也不用去公司上班,依然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并表示愿意出具相关的书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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