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我想咨询一下几个问题:(1)国家规定的室内供暖的温度有何标准。(2)我这样拒交取暖费是否违法!(3)我和物业管理公司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们之间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4)物业公司提出的诉讼标
更新时间:2005-08-04 22:41:3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家住在烟台市**小区5号楼,这几年家里的供暖一直都不是很好,曾多次找过物业公司,可是他们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2004年年底,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和每年一样向我征收取暖费,可是家里的温度在他们供暖期间最高才能达到13度,最低时刚到十度!为此我没有交纳取暖费。物业公司曾多次用公告的形式通知我,催我交纳取暖费。于是我就找到了他们公司的电话,和他们说我家的温度太低,让他们来解决一下,并告知他们如果不来,我就不交取暖费。他们的一个工作人员说过几天他们就来人到我家测温,并随之解决取暖费的问题!但是他们却一直都没有来。我们这个小区很多家都存在供暖不好的问题!也都多次去找过,可是物业公司也并没有理睬!今年7月物业公司却突然提起上诉,告我拒交取暖费。8月15号我就要上庭了,可是现在我却已经无法取证了,并且去年冬天,我也没有对家里的温度做影视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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