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范围有哪些?哪些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更新时间:2021-06-07 10:19:46
问题描述:
2.2002年,原告八所港务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
广州四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码头装卸作业服务,被告按协议向原告支付费用。协议约定了停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装卸包干费、翻倒箱费、码头杂费的收费标准。协议期间,被告所属“嘉联”轮多次在原告
港口装运化肥,共产生港口费用169,514.5元。2003年3月25日,被告确认上述费用,但未付款。
2003年6月23日,被告所属“嘉联”轮因业务需要驶入海口海域。6月24日,原告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被告所属“嘉联”轮。6月25日,海口海事法院裁定扣押“嘉联”轮。6月26日,原告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7月10日,海口海事法院裁定
拍卖“嘉联”轮,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债权。7月11日,船长王茂等8名船员向海口海事法院办理优先权登记手续,明确了被告拖欠的工资、船员遣返费和社保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8月12日,原告就被告未支付的港务费及其滞纳金向法院办理了优先权登记手续。8月20日,海口海事法院公开拍卖了“嘉联”轮。
根据以上基本案情,分析并回答以下问题:
(1)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请求范围有哪些?
(2)本案中,哪些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受偿顺序是什么?如何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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