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A和A的原单位并无按照所谓的规定去执行,而是双方都默许了这种租赁关系,这是否就算是形成了实事合同,法院有无权力判定A与A的原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撤销该《协议》。
更新时间:2005-06-06 09:30:49
问题描述:
请问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归A所有,其妹有无权利占有该房屋。 事发时间: 2004年04月05日 事发地点: 北京 事发经过: 1992年A的单位分给其与其母亲2间平房,共同居住,其母没有经济来源,租金由A支付。A于1996年调出原单位,同时搬出该房屋(户口同时迁出),房屋由其母继续居住,租金依然由A支付。2004年六月份,A原单位出售公房,A出资将其购买,但原单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只有《房屋买卖协议书》。2005年3月底,A的妹妹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户口私自迁入该房屋。2005年4月2日,A的母亲去世,A的妹妹借机强占该房屋,拒绝搬出。 ...( 详细经过保密) 上次您给的答复是『您好: 该房屋所有权应为A所有. A的妹妹无权占有该房屋.』经过第一次开庭之后,又有了新的情况,被告认为A的买房协议无效,通过一些渠道得知,法院去了A的原单位调查,A的原单位说是A已经离开了原单位,离开单位的职工需要将承租的房屋交回,但是A离职之后的现实情况是,A的单位并没有按照所谓的规定执行,并没有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告知A,不能继续承租该房屋,所以A继续承租该房屋。(而且同样离开单位没有交回房屋的人还有很多,不过他们都有房屋的产权证明。)A持有的是房屋买卖协议,并无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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