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第三人应如何主张权利?2、第四人与政府的买卖合同是否合法?3、抵押权消灭后,第三人较第四人是否具有优先办证?4、银行如果提起诉讼,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5、如果第三人将银行的抵押权消灭(
更新时间:2005-04-27 16:13:39
问题描述:
几十个第三人,几百万元的血汗钱。。。。。。。需要您的帮助。。。。。。。。。情况描述:1. 某日,XX县政府宾馆将其所属的客房楼整体抵押于该县某银行,用于借贷。2. 抵押后,隶属于该县财政局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上述县政府宾馆(直属县政府)抵押楼房的其中临街的一楼(原客房)通过行文方式无偿划拨到国有资产管理局名下3. 划拨完毕,在第三人完全不知情(已经抵押)的情况下,2002年7月以该县财政局的名义与第三人签定了楼房(此上述已抵押楼房的的其中20间)买卖合同,第三人已经全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实际使用达两年多,至今未能取得房产证(办理过户手续时方被告知为抵押物)。4. 现今该县政府又将此政府宾馆整体(包括现第三人付款并使用的一楼20间客房)出卖给第四人。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