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疑问:1、事故认定书是否需要签字;2、不服当前事故认定,是否可以申请上级机关裁定,是否有时间限定;3、该如何要求肇事者赔偿,可以要求赔偿多少;4、司法程序上该如何进行操作?
更新时间:2005-04-06 15:13:00
问题描述:
2005年2月6日,诸暨市里浦镇庙口村人孙国方(1972年08月出生)驾驶号牌为浙D77774机动车从柯桥上谢桥驶往华舍街道华墟村,途经绍兴县柯桥鉴湖路公安局门口,与在非机动车道上骑人力三轮车的福建省浦城县管厝乡叶坞村人陈翠琴(54岁)发生碰撞,造成陈翠琴严重颅脑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以致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由于孙国方无视交通法规,无视交通标志,并且驾驶一辆大灯、转向灯、制动系统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在夜间、市区公路上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陈翠琴严重损伤,以致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认定陈国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翠琴负次要责任(认定书2005/03/24左右送达陈翠琴家属手中,没有其家属签字),事故后孙国方取保候审,可随传随到(交警人员如是说),善后处理工作交警部门让双方自行协商,屡次协商均被孙国方以种种理由推托,最终协商未果,交警部门将此案移交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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