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不缴纳社保,并且没有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可以以此申请
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保费用,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而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的;
(三)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