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满足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以直接离职,不需用人单位批准?
更新时间:2020-11-27 15:35:22
问题描述:
您好,我向自己单位提交申请后,公司刻意的拖延交接,不放人进行刁难(还未到提交申请的30天期限,但是按照当前沟通内容来看肯定会超过30天),和人事多次沟通无果,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辞职的人,当季度的所有月绩效扣除为0,并且最后一个月的社保(当前月份在职且已经超过当月15日),公积金,公司不愿意缴纳,如需缴纳,要求员工自己付出社保公积金的个人部分+单位部分的全部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满足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依据以上条款本人是否可以直接离职,不需用人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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