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此规定是否合法?公司是否不用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提供加班的情况下)2、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是否必须需要双方协商?3、合同中是否必须明确是何种工时制?4、如要求劳动仲裁,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及
更新时间:2004-12-14 23:33:07
问题描述:
我单位目前上班时间规定是8点到5点半,但实际上下班时间是7点40分到7点,中午无休息时间(吃饭半小时)。劳动合同上仅表明如下规定:1、合同规定上下班时间按国家规定与公司情况执行(不明确说明是何种工时制)2、合同规定公司确因生产需要劳动者加班时,按照上海市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没完成本职工作则需义务加班,单位不需支付其他补贴等3、公司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可以调整工资待遇和工作岗位,劳动者要按公司规定执行(合同中已确定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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