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应当视为**保险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请问可以用保险合同停售说法,请问以上判决对吗?
更新时间:2020-09-26 17:07:49
问题描述:
2008年底,**公司业务人员薛**向本人推销智盈人生险种时,承诺可以随时此主险基础上补充大病附加险,且2017年停售智盈人生险种时也未及时通知本人,造成本人不能增加大病附加险。请**公司履行承诺,在该险种的基础上给本人增加大病保障,赔偿本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该案件由北京西城法院审理。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保险公司业务员薛**向当事人推介终身寿险的过程中,承诺可以随时增加投保附加险重疾险,其作为**保险公司的
代理人其作出的前述 意思表示应当视为**保险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前述险种**保险公司已经停售,且当事人在长达 9 年的时间里亦未主张过投保该险种,参照前述法律规定,强制当事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前述重疾险保险
合同不符合经济原则,亦违背分散风险的保险实质,据此,就当事人提出的与**保险公司订立重疾险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请问可以用保险合同停售说法,解除不履约的责任吗?
请问以上判决对吗?给了7天时间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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