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否申请追加王**为同一案件被告?2,或者应当应诉和处理?谢谢你的回复!
更新时间:2005-10-01 14:08:22
问题描述:
2004年4月13日,我从贺保报处拉走2万元鱼,给其写有欠条:“今欠到贺保报鱼款2万元”。4月20日,贺保报电话通知我,把鱼款给王**,4月20日晚王**拿我给贺保报打的欠条取走2万元。我将欠条撕毁。2005年元月,贺保报和王**发生经济纠纷,贺保报让我证明王**从我手拿走2万元。我给贺保报出具证明:“证明,王**从我手拿走贺保报鱼款2万元。”在法庭上王**否认从我手拿走2万元。2005年9月10日,贺保报用我给其写的证明和法院判决,起诉要求我归还其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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