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如下:
1. 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
2.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90%。
3.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
4.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30%。若事故责任者有3方以上,则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且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时,赔偿责任分配如下:
1.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比例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责任大小确定:
(a)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b)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c)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d)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1. 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
损害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赔偿。
2. 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者,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者,按5年计算。计算公式为:(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 × 20年;(2)60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 × (20年 - 增加岁数);(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 ×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