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2年与南京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现在这种做法合法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20-08-31 23:19:18
问题描述:
本人2012年与
南京一家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在安徽区域工作,2018年自动续签转长期合同,今年7月公司通知我们说社保要转深圳,8月公司要求我们签一份离职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自身原因主动要求离职,以后不能因为任何理由要求公司补偿和赔偿,并给了一份深圳公司的长期合同,合同日期从2020.9.1号开始,没有结束日期(两家公司是同属一家集团公司),要求我们签,因为公司前两年有变相裁员逼迫很多老员工走的行为,所以我们有很多人没签离职协议和新合同,昨天公司要求我们先签深圳公司新劳动合同,离职协议暂缓。
问公司人事部门,给的说法是,新合同是长期合同,公司内部人事系统里会有以前南京公司工龄体现。
请问,公司现在这种做法合法么?我们如何做才能保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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