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公司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且现在公司注册地也变了,现在先签解除原劳动关系再签订这新劳动合同和补充
更新时间:2020-07-21 15:46:52
问题描述:
公司以统一品牌为由要注销原
昆山公司并在
上海新注册爱室丽家居(上海)有限公司和昆山分公司,要求员工签订自愿解除原劳动合同书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答应转移工龄),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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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总公司同意并决定将中国公司的品牌,商标,家具店,电商和线上宣传与公司名称保持一致,特成立爱室丽家居(上海)有限公司了人昆山分公司(以下单独或合称“公司”),提升爱室丽家居品牌在中国的认知度。
为加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您确认自愿与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具与万福阁家具(昆山)有限公司再无任何未解决争议。
有鉴于此,公司与您达成补充协议(“本协议”如下:
1.您在公司的工龄从____开始起算,若末来您从公司离职,具公司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依法结算您从____至离职时的连续工龄所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不再适用工作地社会平均月工资三倍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封顶。
2.您在公司的职位___全额税前月工资___您2020年的年假剩余___天。
3.您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在___交纳。
4.本协议生效日2020年8月1日。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爱室丽家居(上海)有限公司
2020年08月01日
本人签名确认已收到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并已阅读和理解该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正楷书写):身份证号: 签名: 日期:
以上就是该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
虽然补充协议中写了转移工龄,但我不了解劳动法对此类案例的条款是怎么操作的,且现在公司注册地也变了,现在先签解除原劳动关系再签订这新劳动合同和补充协议有什么法律上的风险,希望获得法律上的帮助,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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