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我觉得三一在故意拖延时间,等待有合适的人来接我的工作,又想我帮助他们带新人,这种自私的,不顾别人利益的行为让我无法接受。即使我存在错误,也应该立即处理,
更新时间:2004-08-06 13:16:06
问题描述:
我是三一派广州公司驻外出纳。6月10日因工作失误给广州公司造成3200元经济损失。已按公司规定承担707元赔款。当时我向三一出纳管理部提出辞职,未被批准,且承诺我尽快轮岗调换至成都三一西南分公司。7月9日三一派一应届毕业生来移交我工作,要求我尽量教她实践知识,并一再承诺我将安排我去成都或重庆工作。因三一正在精减人员,出纳管理部要我延长与新手的移交时间,尽量配合广州公司工作需要。7月20日,管理部突然让我立即结束移交工作,回长沙等待安排。但当我29日到达长沙三一时,等待我的既然是一纸辞退通知书,且产即生效,理由就是我在6月10日发生的那件失误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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