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现在能否向法院主张要
更新时间:2020-06-19 08:43:44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今年2月份与买方签订了房屋
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25万元,当时因买方称其需要时间筹措房款,故先付定金25000元,约定今年6月21日缴清房款并过户房屋。但是6月初买方临时变卦,声称不会再履行购房合同,并想要回定金,我方与其协商未果。现在问题如下:
1.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是否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我方现在是否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2.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方要承担房屋总价5%的
违约金(合62500元),现在除去已收的定金25000元,还有37500元的违约金,现在能否向法院主张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违约金?
3.对方若以违约金过高为理由请求法院给予减少,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吗?
希望您能抽空解答,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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