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认为既然“认为”对象是“侵犯”而不是“已经依法取得”,那么,“已经依法取得”就应当成为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在复议或诉讼中才来解决是否“已经依法取得”的问题,你认为我的看法对吗?
更新时间:2004-07-23 16:27:33
问题描述: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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