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要求按原来合同续保。不管什么病,只要原合同中没有列入的免责范围,就应该保险。2、就算要核保,也应该进行体检,看孩子现在的健康状况,而不是根据曾经得过两次同样的病就把该病列为免责范围。何况上感是
更新时间:2004-07-25 23:03:20
问题描述:
2000年1月22日,我哥给我侄女买了**公司的**险,附加寿险(附加重疾)。2001年5月1日,买了“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其中 “第五条 保证续保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满三年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确定续保条件后,则从第四年开始至本保险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每一保险年度投保人如期交纳当期保险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是指在续保时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以风险附加费或拒保等方式改变或免除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一直今年2004年,该交“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的保费了。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送来了一份“健康险保证续保通知书暨健康告知书”载明:你投保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保单已连续投保三年,即将进入保证续保。公司核保原因与特别约定:“责任免除:对呼吸系统感染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和后遗症引起的住院治疗” 原因是我侄女2002年12月上感,2003年10月上感。保险公司的意思就是对呼吸系统感染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和后遗症引起的住院治疗不再保险。而在最初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合同里责任免除是根本没有这类条款。我们如果不同意,就视为放弃续保。因此,我们坚决不能同意这种霸王条款。准备起诉。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