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如果收养关系不被认可,或者村里知道情况的长辈做证明人可不可以?
更新时间:2009-01-31 21:07:11
问题描述:
你好!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如果收养关系不被认可,你父亲作为堂兄不属于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近亲属的范围,无权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你父亲应当通过有关组织证明自己与死者的养兄弟关系。
你好!律师
『你父亲应当通过有关组织证明自己与死者的养兄弟关系。』这里的有关组织村委会可以吗?或者村里知道情况的长辈做证明人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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