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任职期间,并未受任何的培训,单位提出的培训损失是否合理,合法?
更新时间:2004-06-20 19:26:01
问题描述:
大家好!
我原在一家公司工作担任会计,和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合同里规定:未满合同约定服务年限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
合同于02年7月签订,我在04年3月18日提出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相应的交接手续.但单位不同意终止合同. 现在已经上诉法院,申请赔偿岗位培训费23万,违约金1.3万.
本人在任职期间,并未受任何的培训,单位提出的培训损失是否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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