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9月16日与南京公寓签订租房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触犯法律?
更新时间:2019-12-24 18:16:13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9年9月16日与
南京公寓签订租房合同,租金每月2600元,共付六月租金和一个月押金18200元。后得知该公司为高进低出租房模式,从房东那高价租入,在低价租给房客。本人现租这套房,公司与房东签订三年合同,每月3150元,按季度支付给房东。房东已收到第一季度房款,2019年12月15日为房东的第二季度收款日,但该公司尚未支付给房东,与中介人也联系不上。房东让我赴该公司询问是够正常营业,我答应房东并于2019年12月20日,我来到
栖霞区金港大厦B座2003室,发现该公司紧闭大门,张贴一告示,告示内容大致为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法支付房费,并承诺与2020年2月1日出面处理此事并支付各种款项。后将该告示内容告知房东,房东便对我下逐客令,让我三天之内搬离房屋或与其3000元续租。今日房东联系我,我本着双方各承担一个半月的损失做出让步,愿意在2月1号之前搬走(实际房屋租赁半年到期日为2020年3月16日),但房东再次提出无理要求,可以让我住到2月1日,但必须支付其按照3000元每月房租的标准,支付一个半月房租4500元的一半,即2250元。
现欲咨询,公寓这家公司尚未宣布破产,公司与房东,公司与我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对该房屋我是否还有居住权?如果房东闯入家中,其是否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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