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合同约定认购人的认购款用于项目运作支出,根据以上的证据链条,是否正确?
更新时间:2019-11-19 09:08:57
问题描述:
1.认购电影份额时(跟联合出品方签订的认购协议),认购合同约定认购人的认购款用于项目运作支出,实际情况是收到资金方(即联合出品方)没有按照约定将认购款用于项目,另作他用。2.结合前期业务员发过来的虚假Ppt文件,业务员对认购人虚假的诱导性宣传,业务员介绍自己投入大额资金认购项目,实际业务员没有投入,是仅仅诱导认购人投入资金。3.项目主出品方合同约定不允许联合出品方转让份额,联合出品方必须用自有资金投资项目。4.再者,主出品方跟联合出品方签订的联合投资协议,对主出品方进行了详尽的具体约束(包含演员,开机时间,上映时间,版权归属,分红,异议的处理方式等等)。5.反观联合出品方利用自己的经验优势跟认购人签订的认购协议,没有对收到资金方(联合出品方)进行具体约束,全部是对出资人的约束条款。是联合出品方提供的格式合同。5.认购协议约定项目成本明显高于出品方跟联合出品方签订合同的实际预算成本,存在严重溢价。
想问一下。根据以上的证据链条,按照收到的认购款没有用于项目,联合出品方是在利用项目掩盖下的合同诈骗。这个逻辑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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